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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废水处理的排放标准中,对重金属的排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时期:2026-03-09  点击数:
废水排放标准对重金属的核心规定是:第一类重金属必须在车间排放口达标,且限值极严;第二类重金属在总排口管控;行业标准通常严于综合标准,地方标准优先执行生态环境部

一、核心分类与管控原则(必记)

1. 第一类污染物(最严,车间排口管控)

  • 定义:毒性极强、易累积、难降解,不分行业、不分排放方式、不分受纳水体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达标严禁稀释生态环境部
  • 常见重金属: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
  • GB 8978-1996 综合标准限值(mg/L)生态环境部
    表格
    污染物限值污染物限值
    总汞0.05总砷0.5
    烷基汞不得检出总铅1.0
    总镉0.1总镍1.0
    总铬1.5总铍0.005
    六价铬0.5总银0.5

2. 第二类污染物(总排口管控)

  • 定义:毒性相对较低,在总排放口监测,执行综合 / 行业 / 地方标准的分级限值。
  • 常见重金属:总铜、总锌、总锰、总铁等。
  • GB 8978-1996 综合标准限值(mg/L)生态环境部
    表格
    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总铜0.51.02.0
    总锌2.05.05.0
    总锰2.05.05.0

二、重点行业专项标准(严于综合标准)

1. 电镀行业(GB 21900-2008)

  • 核心:车间排口管控,限值更严。
    • 六价铬:0.2 mg/L(综合 0.5)
    • 总镍:0.1 mg/L(综合 1.0)
    • 总铬:1.0 mg/L(综合 1.5)
    • 总银:0.3 mg/L(综合 0.5)

2. 电子工业(GB 39731-2020)生态环境部

  • 总银:0.3 mg/L
  • 总镍:0.5 mg/L
  • 总铜:0.5 mg/L

3. 再生金属 / 冶金(GB 31574-2015)生态环境部

  • 总铅:0.2 mg/L
  • 总镉:0.05 mg/L
  • 总砷:0.3 mg/L

4. 制药 / 化工 / 制革

  • 制药(GB 21904-2008):总汞0.05、总镉0.1、总砷0.5
  • 制革(GB 30486-2013):总铬1.0、六价铬0.5生态环境部

三、地方标准(优先执行,更严)

  • 原则:地方标准 > 行业标准 > 综合标准生态环境部
  • 示例(部分):
    • 北京(DB11/307):总镍0.1、六价铬0.1
    • 上海(DB31/199):总铅0.3、总镉0.05
    • 安徽(电镀地标,2025-12-01):总铬0.4、六价铬0.1

四、执行要点(合规红线)

  1. 采样口:第一类重金属必须在车间排口,第二类在总排口生态环境部
  2. 严禁稀释:第一类污染物绝对不允许用清水稀释达标。
  3. 优先顺序:地方 > 行业 > 综合;有专项行业标准,不执行综合标准生态环境部
  4. 在线监测:重点行业(电镀、电子、冶金)需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测并联网。

五、一句话总结

第一类重金属车间排口严管、严禁稀释;第二类总排口分级管控;行业 / 地方标准更严,优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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