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处理的排放标准中,对重金属的排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时期:2026-03-09 点击数:
废水排放标准对重金属的核心规定是:第一类重金属必须在车间排放口达标,且限值极严;第二类重金属在总排口管控;行业标准通常严于综合标准,地方标准优先执行生态环境部。
一、核心分类与管控原则(必记)
1. 第一类污染物(最严,车间排口管控)
- 定义:毒性极强、易累积、难降解,不分行业、不分排放方式、不分受纳水体,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达标,严禁稀释生态环境部。
- 常见重金属: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
- GB 8978-1996 综合标准限值(mg/L)生态环境部:
| 污染物 | 限值 | 污染物 | 限值 |
|---|
| 总汞 | 0.05 | 总砷 | 0.5 |
| 烷基汞 | 不得检出 | 总铅 | 1.0 |
| 总镉 | 0.1 | 总镍 | 1.0 |
| 总铬 | 1.5 | 总铍 | 0.005 |
| 六价铬 | 0.5 | 总银 | 0.5 |
2. 第二类污染物(总排口管控)
- 定义:毒性相对较低,在总排放口监测,执行综合 / 行业 / 地方标准的分级限值。
- 常见重金属:总铜、总锌、总锰、总铁等。
- GB 8978-1996 综合标准限值(mg/L)生态环境部:
| 污染物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
| 总铜 | 0.5 | 1.0 | 2.0 |
| 总锌 | 2.0 | 5.0 | 5.0 |
| 总锰 | 2.0 | 5.0 | 5.0 |
二、重点行业专项标准(严于综合标准)
1. 电镀行业(GB 21900-2008)
- 核心:车间排口管控,限值更严。
- 六价铬:0.2 mg/L(综合 0.5)
- 总镍:0.1 mg/L(综合 1.0)
- 总铬:1.0 mg/L(综合 1.5)
- 总银:0.3 mg/L(综合 0.5)
2. 电子工业(GB 39731-2020)生态环境部
- 总银:0.3 mg/L
- 总镍:0.5 mg/L
- 总铜:0.5 mg/L
3. 再生金属 / 冶金(GB 31574-2015)生态环境部
- 总铅:0.2 mg/L
- 总镉:0.05 mg/L
- 总砷:0.3 mg/L
4. 制药 / 化工 / 制革
- 制药(GB 21904-2008):总汞0.05、总镉0.1、总砷0.5
- 制革(GB 30486-2013):总铬1.0、六价铬0.5生态环境部
三、地方标准(优先执行,更严)
- 原则:地方标准 > 行业标准 > 综合标准生态环境部。
- 示例(部分):
- 北京(DB11/307):总镍0.1、六价铬0.1
- 上海(DB31/199):总铅0.3、总镉0.05
- 安徽(电镀地标,2025-12-01):总铬0.4、六价铬0.1
四、执行要点(合规红线)
- 采样口:第一类重金属必须在车间排口,第二类在总排口生态环境部。
- 严禁稀释:第一类污染物绝对不允许用清水稀释达标。
- 优先顺序:地方 > 行业 > 综合;有专项行业标准,不执行综合标准生态环境部。
- 在线监测:重点行业(电镀、电子、冶金)需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测并联网。
五、一句话总结
第一类重金属车间排口严管、严禁稀释;第二类总排口分级管控;行业 / 地方标准更严,优先执行。
